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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申请个公司为了在网上销售产品。上传的有款产品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要罚5万元。没有实厂。说白了就是倒2把手的。法院执行人打电话说可以少交钱。交2,3万就能处理。我不交钱对我法人与公司有什么后果。公司名下什么也没有。

其他 2018-11-25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外观设计专利是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受保护,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为十年,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不到十年。专利权的有效期与保护期间并不是一个概念。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的行为是不能追究的,授权前可以追究仅仅对于发明专利才可以适用,也仅仅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而且可以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追溯到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追究的不是侵权而是临时使用费。 至于你说的问题你的专利是9月11日授权的,不能追究4月5日的所谓侵权行为。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和处罚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在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生活中,许多产品设计者,总是在借鉴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创新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总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构成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   视角对比法  市郊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府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于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以上就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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