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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和她的男朋友已经谈恋爱谈了快七年了,所以他们最近再考虑要不要结婚,然后现在他们正在建对方的双方父母,然后现在他们想要在2018年去登记结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中国婚姻法2018新规定都有些哪些新规定呢,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呢?谢谢。

离婚 2018-09-11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说的婚姻法并没有修改,而是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故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01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篇)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篇)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4篇)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篇)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67篇)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篇)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你好,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 您好,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或前提 1、如果想离婚,首先得有结婚证,也就是能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 2、需要准备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包括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事例证明,以及分居的时间和因。 3、如果夫妻两人分居两年以上,一般来说两个人分居两年,只要没了感情就可以协议离婚,但前提是没有感情。 4、如果夫妻两个人有子女,必须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等等,成年子女是否经济独立,子女和父母关系是否融洽,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有没有义务。 5、如果需要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可以提供财产约定书,如果一方属于照顾老人,都是需要提供政策和对应材料。 6、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等等 7、结婚之后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也就是房产,产权登记的,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非共同财产。 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可是在这个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可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离婚后户口迁移 (一)、需要迁户口的法院判离后的户口迁移手续 需要迁户口的一方拿着原户口簿与离婚判决书到本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依据判决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另一方不配合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依照判决办理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的时间和原因。 (二)、离婚后户口该如何解决? 1、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后迁出 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的,可以直接把户口迁往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户籍办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正常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且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要求才可以办理。如果离婚时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还需要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才能办理。另外具体办理条件建议咨询迁往地户籍办。 2、夫妻离婚后自己可决定迁出或者不迁出 夫妻离婚后,选择迁出户口的往往是女方。很多人也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离婚后女方就一定要迁出,其实并不是这样。除非夫妻离婚时有迁出的判决约定或者调解书有此项要求,否则男方是无权要求女方迁出的。想要迁出的可凭借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证明去户籍办办理。不想迁出的户口也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夫妻离婚时户口簿会加盖“离婚”公章,所以也不用有太多的担心。 (三)、离婚后的户口迁回原籍 1、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 2、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四)、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仍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或前提 1、如果想离婚,首先得有结婚证,也就是能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或者是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 2、需要准备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包括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事例证明,以及分居的时间和因。 3、如果夫妻两人分居两年以上,一般来说两个人分居两年,只要没了感情就可以协议离婚,但前提是没有感情。 4、如果夫妻两个人有子女,必须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等等,成年子女是否经济独立,子女和父母关系是否融洽,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有没有义务。 5、如果需要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可以提供财产约定书,如果一方属于照顾老人,都是需要提供政策和对应材料。 6、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等等 7、结婚之后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也就是房产,产权登记的,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非共同财产。 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可是在这个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可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离婚后户口迁移 (一)、需要迁户口的法院判离后的户口迁移手续 需要迁户口的一方拿着原户口簿与离婚判决书到本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依据判决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另一方不配合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依照判决办理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的时间和原因。 (二)、离婚后户口该如何解决? 1、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后迁出 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的,可以直接把户口迁往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户籍办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正常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且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要求才可以办理。如果离婚时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还需要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才能办理。具体办理条件建议咨询迁往地户籍办。 2、夫妻离婚后自己可决定迁出或者不迁出 夫妻离婚后,选择迁出户口的往往是女方。很多人也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离婚后女方就一定要迁出,其实并不是这样。除非夫妻离婚时有迁出的判决约定或者调解书有此项要求,否则男方是无权要求女方迁出的。想要迁出的可凭借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证明去户籍办办理。不想迁出的户口也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夫妻离婚时户口簿会加盖“离婚”公章,所以也不用有太多的担心。 (三)、离婚后的户口迁回原籍 1、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 2、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四)、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仍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 另外没有2018年新的婚姻法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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