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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打工三年了,经历了些公司,感觉帮人打工始终不是最终的出路。然后和朋友商量,两人一拍即合,变出来合伙创业了。现在我们需要签订合伙投资协议。我想了解下协议怎么签?还有要注意什么?生效的程序是怎样的?第一次开公司,一脸蒙。

其他 2018-09-18 05: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
      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进行,这些机构对资产评估完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并出具证明。
  •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为二年,投资公司为五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 您好,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可知: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同旧法相比有了以下变化: 一是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二是将设立的条件从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也可以; 三是增加了保底条款。 所谓认缴的出资,即在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各自承诺要向企业投入、缴付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出资。 所谓实际缴付的出资,是指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也就是说,普通合伙必须表明身份,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问题 02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所谓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这是合伙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可知: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 上述(1)中所提到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权利。 如担保物权、采矿权、资本证券、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商业秘密等。 可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出资方式。 问题 03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应如何履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可知: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所谓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投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向企业投入资产的行为,是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和基础。非货币出资包括:房地产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等。 问题 04 合伙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在前面讲过,合伙协议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且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民法通则对早期的个人合伙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作出如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可知,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 其实,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主体明确、标的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遇到利益分配的时候描述要准确、规范和可操作,对双方的违约可能要有约定。 1、合伙协议的重点是双方的出资情况、比例及约定出资到位的时间; 2、在执行协议中的分工约定; 3、在账目中的检查认可的方式; 4、利益分配的条件和方法; 5、出资额的变化和变更(转让)的约定处理; 6、违约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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