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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在2005年为别人的两笔贷款分别提供了担保,按现在银行的规定担保都是连带担保责任,该两笔贷款都于2006年的1月和3月到期,但是,贷款并没有还清,我朋友也从没有收到银行方面的任何要求他代为还款的通知,直到2009年4月25日才收到银行的起诉书。请问:该担保责任还存在吗?

其他 2009-05-07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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