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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是否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夫或妻是否可以向各自的委托律师提出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夫妻关系最终终止的那一天里的那个月所有工资和奖金呢?如果可以,那是否只能分割当年的所有工资和奖金还是只能分割当年某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呢?(例如:夫或妻在2011年8月向自己的委托律师提出离婚诉讼,并在9月审理,如果夫或妻的另一方在9月接到由法院寄出的传票,并立刻同意离婚,而这一离婚案在10月28日就审理结束,那么这工资和奖金应该怎样来分割呢?是分割从2011年的1月至10月的所有工资和奖金还是只能分割10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呢?)

离婚 2011-09-11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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