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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接合同内注明了:交接前的债务及税务风险由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负担;交接后产生的债务及收益由乙方负担和享有。如果发生之前客户的预付款金额在交接后出现退款,应由谁来承担?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

其他 2018-09-18 1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
  • 关于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该条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法》这一规定并不是一种很严格的债务承担。该条款的前半句规定确实很类似债务承担,但后半句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所要偿还税款及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价值为限,意思是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继承人无需就不足部分代替被继承人偿还。这是与债务承担不一样的,因为在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或者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必须对债权人足额履行义务,新债务人不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免除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在此如果说继承人的行为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不正确的。如上文所述,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不力或履行不当,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而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承当责任。而在这一条款中,如果继承人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债权人当然有权直接要求继承人承担责任。所以说,《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只能算是一种“准债务承担”或说是“准适用于债务承担”的情形。虽然如此,但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把它作为研究债务承担的立法例也未尝不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债务承担之问题。
  •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 你好,属于出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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