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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这么个情况,我是一个学生,我8月28日骑电动车追尾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人,然后我及时带她去医院了,全套检查了一遍,两个膝盖轻微擦伤和左手腕轻微裂缝,然后左手打了石膏,连续带她去了三次医院,第三次去是9月6日,三次去医院的费用都是我付的,到此时一共花了近5000块钱,第二次时对方拿了我的身份证。第三次时对方要求住院,由于数额过大,并且我暑假打工到时间了,之后我就没再过去,然后回了家。9月6日当天对方报警,9月15日我返回太原前往交警队,交警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是负全部责任,此时对方左手仍打着石膏。然后对方要我赔偿务工费,陪侍费,营养费等,一共要我赔25000,不赔的话就要起诉我。这种情况下正常赔付需要多少?

其他 2018-09-18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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