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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我是卖家,6月2日签的合同,7月7日办理的贷款,合同上规定,在办理贷款50个工作日内,买家的购房贷款仍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应现金部分补足,但是已经超了50个工作日了,买家的尾款还没有到,那么我想问下,我是否可以视对方违约,可以要求付违约金?合同上还写如果买家未按照合同支付款项,那么在50个工作日后的15天,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赔偿些什么呢?有合同图

其他 2018-09-21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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