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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孕期,下个月的预产期,现劳动合同到期,和公司协商顺延一年到哺乳期结束。平时在海南上班,合同是和北京总公司签订,因海南现在没有业务,所以公司要求产假结束之后到北京工作,否则待岗处理,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可不可以拒绝?

其他 2018-09-19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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