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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只能有一枚法人章,且需要在公安机构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司业务原因用章频繁,经常某个部门将公章带出办事有时甚至出外地,其他需盖章的业务只能停滞下来,难道就只能等那枚章回来吗?请问,可不可以出于工作便利的目的,公司同时刻有多枚公司法人章的复件,以备公章借出时使用,这样做法律法规是否认可,有无法理依据?

其他 2020-11-09 19:2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法。
  •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董事、经理担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违反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合法的,建议慎重
  • 不合法。。。
  • 不合法的,建议慎重
  • 你好。 不合法的,建议慎重
  • 风险非常之大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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