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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夫妇在1981年再婚,婚前男方有一房屋,是男方的财产,结婚时双方对该房产未作任何约定,现在要离婚了,女方要求要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我知道,按新婚姻法规定,该房产是不能作共有财产来分配的.但有的人说他们结婚时是实用的旧婚姻法,并在新婚姻法颁布时结婚时间已超过8年,已取得了对该房屋的共有财产权,他们现在离婚分割房产要实用旧婚姻法中结婚8年后夫妻一方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司法解释,将该房屋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来分割?有的人又说,现在是实行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施行后,旧的婚姻法自行失效,该房屋的分割不能实用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共有财产来分割.我听后,觉得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不能确定谁是谁非,只有向您请教了.

诉讼 2013-07-17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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