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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说一下情况,麻烦您帮我分析一下看压的那半个月的工资我能要上吗?谢谢!!我是上个月22号之前在一家个人经营的饰品店做销售,是我自己主动离职的,因为那里面的情况根本就和面试的时候说的不一样,不但下班时间延迟,而且每个月发工资都往后拖,直接拖一个星期以上,说的是每个月15号发工资,但是从没有准时发过,当初说的是有提成,结果第一个月新员工没有提成,到二个月的时候又说完成5万以上才有提成,面试的时后也没说完成多少多少才有提成,而且干活动不动就挨骂,随时随地挨骂,根本就不给解释的机会,上个月到22号是我要的工资,就因为发工资直接就吵起来了,他说发工资的时间没到,所以第二天我也没去上班,我也知道离职的话当月的工资肯定是下个月才发,所以我也就没要,直到今天距离我上个月离职刚好一个月了,所以就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的话压的那半个月的工资能拿到吗?

其他 2018-09-26 1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有如下解答: 可以拿到的。 如您还需咨询可以电话联系。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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