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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我老伴在别人处借钱30万,后来由于生意破产无法偿还,债主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我,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让我代我老伴还钱,并逼我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我在借条上写(我承认我老伴和债主之间的债务关系)仅此。由于是真的拿不出钱还债,债主就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我和我老伴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偿还债务。2018年1月18日高院对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补充解释界定。即:不属于家庭生活所用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我虽然在他们的借条上写了承认他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只是承认我老伴是欠了债主的钱,我并没有说我承担或替我老伴承担债务责任。请律师给予帮助,按2018年1月18日高院的相关法律解释,我是否可以不承担他们之间的这笔债务。谢谢,请给予帮助。

离婚 2018-10-07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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