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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我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十个多月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裁定书中并没有审查我申请再审的事由,只是把我在原二审中的诉讼请求列举出来,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对其的否定(注:用人单位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到庭,是缺席开庭审理的),然后根据原二审驳回上诉的理由再列举一番,最后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而且,我从未见过或收到过用人单位的书面意见,但裁定书上却说“用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称”。请问,该驳回裁定书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我该怎样维护诉讼权利?

诉讼 2011-09-13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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