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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于2002年去外省工作,不久就有了第三者。其间我自己抚养孩子,他没给一分钱。现在孩子已19岁,读高三。我因工资不够借了些债务,可离婚时对方不承认这些债务,法院对债务不予认定。我让对方拿钱抚养孩子,他却一分不给。对方1万多的月收入却说没存款,我该怎么办?难道借款只能我自己还?请问律师我怎样讨回公道?难道法律要让负责任的人吃亏?

诉讼 2009-05-07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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