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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于的同事以我其他个同事的名贷款我为其担保,事前他说是为他担保并未说明合同上贷款人是其他人,合同上的实际贷款人当时也不知道被他借名贷款,完全出于同事的信任被他骗了,现在姓于的实际贷款人把钱都挥霍了,还不上贷款,现在我们被信用社起诉,信用社以合同为准让我们偿还贷款,但事发之前我们确实不知内情完全是被同事骗了,而且信用社把取款单拿到我们单位签的,我们也没注意,现在信用社说把钱给了合同上的贷款人,还说我们一起去窗口取的钱,矢口否认把钱给了姓于的同事,(姓于同事到信用社取钱时我们都不在场)请教一下我们最后分别要负什么责任,如需还款份额是多少? 问题补充: 现在是信用社有贷款合同和上我们单位签的取款单为证据,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只有姓于的同事承认骗我们贷的款,他也承认是他到信用社取的款,而且按照取款单上的日期当天我们确实没到过信用社取款这个我们能找到旁证,如果打官司不知法院会怎么判。 谢谢

抵押担保 2009-05-13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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