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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于的同事以我其他个同事的名贷款我为其担保,事前他说是为他担保并未说明合同上贷款人是其他人,合同上的实际贷款人当时也不知道被他借名贷款,完全出于同事的信任被他骗了,现在姓于的实际贷款人把钱都挥霍了,还不上贷款,现在我们被信用社起诉,信用社以合同为准让我们偿还贷款,但事发之前我们确实不知内情完全是被同事骗了,而且信用社把取款单拿到我们单位签的,我们也没注意,现在信用社说把钱给了合同上的贷款人,还说我们一起去窗口取的钱,矢口否认把钱给了姓于的同事,(姓于同事到信用社取钱时我们都不在场)请教一下我们最后分别要负什么责任,如需还款份额是多少?谢谢

抵押担保 2009-05-07 18: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与你的同事有证据证明以上的事实,你们不应承担责任。
  • 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贷款法律关系;一是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人应该充分知晓借款事实,也就是说,担保人应该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并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书,如果你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这里面不存在份额问题,只有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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