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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工人快递员事故时间:2017年10月6日事故地点:**市**大街东市场路口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心源性瘁死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17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书。2017年12月29日受理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7年10月6日下午18点左右,宋某骑电动车去往(发件人鲁某)家取快递,行进到东市场路口西侧突发心脏病昏迷,后被路人发现拨打120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专用章)2018年3月5日咨询求助:以下2条认定工伤是否是违法??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一下材料:第三款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其他 2018-10-04 0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有什么证据证明18点去取邮件?认定应当依据事实证据。建议掌握证据祝你维权成功,需要帮助请咨询我,支持你!
    【追问】微信聊天记录。单位规定下班17:00时以后,在送最后1票快件是其他快递员的工作,并非其本职工作,同时微信约定和其家同一小区居住的发件客户半小时后取件(当天晚上不需要取,因为每天16:30时所有的取件都已经发车),在送完最后1票快件后,天色已经很黑,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不知何时到达死亡地点路边,此路程只需要5分钟即可到达,但被人发现时已无呼吸和心跳,拨打120急救时间确是70分钟后,70分钟这段时间他都去过那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感谢!!
  •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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