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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5年在成都一家市政工程公司上班,08年2月我向公司经理说,公司有没有给我们买社保,买了就好,没买就给我们补上,经理说:“好,公司下个月就给你补上”到第二个月收工资时扣了我100多,理由是给我买了社保,今年4月裁员办离职手续时我才发现,08年2月前的社保根本就没有补买,我去找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的说法是;“08年2月前没有给你买社保,你提出后就从08年3月至今就是给你补买的。”我说补买是指08年2月前才叫补买,当时买当月的不算补买,于是我要求公司到劳动局仲裁,可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劳动局不会受理的,因为现在已经超过了仲裁一年的时效期了,”我说为什么,法律顾问说“你知道没有给你买社保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间是在08年3月,而不是现在,如果在那时公司给你补买08年2月前的社保,就要扣你很多的工资,在08年3月才扣你100多块钱,那时你就应该知道没给你补买,既知道你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现在已经超过了仲裁一年的时效期。”请问律师们,顾问说的有理吗?我现在怎么办?

诉讼 2009-05-08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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