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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算是一个小有名气的歌手,然后前阵子我在一个地方演出的时候,台下有一个观众上来抢我的麦克风,然后当众侮辱我,污蔑我,然后我觉得我的名誉受损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大家知不知道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0-04 10: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有四个要件:一是要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你好!《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就是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杨立新在《如何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中讲到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过错。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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