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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离婚后和前妻仍然保持婚姻生活,对外也没公开离婚的事,但是已经办了离婚手续,后来女方去世了,男方如果在找对象的话,男方去世的时候应该跟前妻合葬还是后续妻子合葬?谢谢

离婚 2018-11-14 17:1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和前妻合葬
  •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离婚解决三个问题:是否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问题。 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如果协商不一致,直接上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若干意见的规定》二岁以内一般给母亲,2岁-10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10岁以上考虑孩子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月收入20%-30%,除非对方愿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决是按月支付。 关于财产;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是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水岭,但并不是必然的,还需要从资金来源来分析。法院处理的现有财产,至于房子,不知是你们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签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的房产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如果你是准备起诉的一方,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如果对方不给结婚证,你需要到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民政局调取结婚证档案。 家暴需要报警,留下证据,对你离婚以及获得精神抚慰金有利。
  • 对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问题: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情形?《婚姻法解说(三)》第五条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归于自个一切,不因婚姻联络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中国物权法关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联络及孳息的获得准则,天然孳息选用拥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选用洽谈及生意习惯准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自个的首要产业,在婚后的收益首要包含孳息、出资运营收益及天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络存续时期所得的出产、运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联络存续时期,一方以自个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一切。但对孳息和天然增值这两种景象怎样断定未予清晰。《婚姻法解说(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首次清晰了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和天然增值不是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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