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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9月12号入职的A公司,公司法人是老总的女婿,监事是老总的女儿。入职前三个月工资是两千五,以后工资是三千。这三千说是有两千五的底薪和五百是绩效。入职一年期间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我是2018年9月29号提出的离职,我想申请补偿,我现在手里有A公司的工作证明,有公章。写的是(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于2017年9月在A公司入职,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但是工资都是监事的私人帐号发放的。这两种证据可以证明我在这个公司上班吗?我还需要开一份离职证明吗?这些证据可以仲裁吗?

仲裁 2018-10-08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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