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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今年9月17日我被单位无故辞退,原因是裁员,工作了5个月1天,我通过仲裁的诉求是补偿月工资的2倍,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提供的证据是录音碟。之前在没看合同法的前提下只仲裁了补偿半个月工资,单位接到仲裁的通知后同意赔偿半个月。我今天去撤回了,重新仲裁。这种情况会是什么结果?

仲裁 2018-10-09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可以变更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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