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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是一名驾校教练,2017年2月15日在西安一所驾校应聘上岗,当时去的时候一位合伙人给我承诺寒署假工资正常发放还给报小去停车费,但后来什么都没有,有时寒署假半月按天发,但到18年8月署假一分都没有,停车费也没有报过,她们承认原来是说过,但因驾校生意不太好一直没有实施!也没有和驾校签劳动合同,驾校也没有给交任何保障!一直就这样干到18年的9月29号,驾校突然要收回车,意思就是突然不让干了!我28号还交了小区停车费360元,所以特别生气,所以向驾校所要一年多以来承诺过的寒署假工资和小区停车费,但当时说的也没有书面上的东西和录音!所以也没有办法,因为怕她们完消失,所以车也没给,我感觉在驾校干了这么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让干了最提马提前说一声,我也不会损失停车费!也好让我提前有个打算,无故终止用工关系,是不是应该给相应的补偿?谢谢

其他 2018-10-11 03: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提前,终止,以承包合同为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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