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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外地与A合伙开设新公司,现名股东为我司(30%占股)和A(70%占股)且A为法人。其后A找到4名投资人对公司进行财务投资,现双方闹翻,想查账清理账目。A并未将4名投资人的资金转入公账,且未予4名投资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因我司主要配合做具体项目,最后才知道公司运营期间,公司公账未有任何资金,包括运营期间签署的各项服务合同,法人A在合同上有明确写有:打款方式为A的私人账户。我司作为股东并为有任何利益分成。所以请问我司可否起诉法人A,那4位投资人是否能够起诉A

其他 2018-10-10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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