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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的律师,你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2008年10月24号开始在一家还没有注册,开张,刚刚起步的餐饮连锁公司上班,已经半年多了,之前签的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公司一直都没有帮我买社保,我的工资在三个月的试用期时是4500元,后来因为我在试用期内的出色表现,经过和单位协商,单位同意把我的工资在试用期过后加到6000元,但前提是在店开张后,否则每个月只付给我5000元工资。之前我签的合同是每天上班8小时,每个星期休息两天,但是后来平均下来,一个星期下来也没有休息一天,还得不到加班费,现在在我没有犯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在上月4月25号无故把我解雇了,在4月份我加起来只休息了2天,而且有一天还是国家制定的法定节日清明节,我被解雇后当时并没有给我发放工资,而是在5月5号的时候把4000元钱打进了我指定的银行了事,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而且我在4月份该休息没有休息的工资也没有结算给我,对此我很气愤,律师大人你说这种情况我该怎样解决,我现在是没有合同的,你教教我。

其他 2009-05-09 2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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