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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的,在武汉一家餐厅做厨师,做配菜的,现在工资是4500,我2011年5月18号上班到现在9月12日,当天晚上厨师长打电话我说明天开始你要回家休息一段时间,,也就是说不要上班了,第二天厨师长跟我谈,说,公司生意不好,说我的工资有点高,就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所以我现在最简单的只想维护我的一点权益拿一点补偿金,我是不是应该这样做,他们这样做好像有点对人不太公平,现在他们请了一个人过来好像听说是收两千多的工资,我该这样做吗

其他 2011-09-14 15: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据您所陈述的上班时间,单位应当向您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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