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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其中有一条款说明每个月工作300个小时为一合同期,若一个月内未做满300个小时需扣取工资。劳动基准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300个小时除以40个小时为7周,本人需要用7周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其一个月的300个小时工作量,这个条款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请问这个条款是否无效?

其他 2018-10-16 05: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总结一下法律对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种保护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的。  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作为劳动关系被依法保护。公司是具有用人的单位,张晓华是具有劳动能力,并在公司参加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晓华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她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能确认张晓华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今后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确认: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务派遣是由三方构成,就需要确定明确的用人单位,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应用于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或者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其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仅要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应有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有关约定事项等,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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