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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钱给本地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当时双方签了《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了指模,但没有盖开发公司的公章。问:该《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是否合法有效?我能否起诉开发公司?如果起诉开发公司我能胜诉吗?借款期限是:2015-12-23至2017-12-22,《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按3分计利息,按季度支付利息。现在我只取到少部份利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不肯返还本金和利息,说没有钱还。《借款协议》写明该笔借款用于某项目开发建设的费用,该项目现已办理了预售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控制股权。

其他 2018-10-15 0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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