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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近十年,于去年9月16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一直以远低于本人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我于今天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其中就有补缴少缴的社保的请求。但仲裁委明确告诉我:少缴社保属于劳动行政管理,仲裁时会以不受理为由不支持该请求。 问题是: 1)我是否要赶在今年9月16日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少缴社保,否则就过了时效期限; 2)仲裁委已经受理了我的申请书,是否意味着“要求单位补缴少缴的社保”的争议时效应该从今天重新算起一年内有效,还是今年9月16日是最后的时效期限?

仲裁 2011-09-15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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