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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前,陆续转移到妻子名下的存款,属于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20-04-30 04:0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是共同财产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的,可以请律师代理诉讼,争取利益最大化。
  • 你好,是共同财产的
    【追问】在银行办理手续时,丈夫和银行工作人员说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死亡的可能,所以把存款都赠送给妻子。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这样的行为属于赠与吗?
  •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共同财产
    【追问】在银行办理手续时,丈夫和银行工作人员说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死亡的可能,所以把存款都赠送给妻子。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这样的行为属于赠与吗?
  •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不得随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躲避债务。
  • 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 没有证据证明为赠与,无法将转移认定为赠与,财产性质不变。
    【追问】在银行办理手续时,丈夫和银行工作人员说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死亡的可能,所以把存款都赠送给妻子。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这样可以算证据吗?
    【回答】证人证言,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证据。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在银行办理手续时,丈夫和银行工作人员说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死亡的可能,所以把存款都赠送给妻子。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这样的行为属于赠与吗?
    【回答】你认为是赠与,可以找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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