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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她现在是一家妇科医院的医生,他前段时间由于心情非常的不好,所以他的工作也没有做好,听说因为他发生了一起医疗过失,但是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了解,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什么叫医疗过失?要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其他 2020-04-16 06: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医疗过失是包括责任过失及技术过失。责任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技术过失指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是尽职的,过失是行为人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行为人学识、经验和能力的限制引起的,这些限制不仅表现在注意能力上,也表现在处置能力上,面对复杂的情况,由于能力限制未能预见不良后果或因处置不当、处理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将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赔偿系数100%,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赔偿系数70%-80%,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但也有其他因素的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赔偿系数30%-40%,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到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赔偿系数10%-20%,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卫生技术规范、常规的;
    (三)医疗服务水平未达到相同条件下合格医务人员所应达到的水平的;
    (四)实施药物或器械人体试验、医疗美容、重大医疗行为,未征得患者有效同意的;
    (五)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的;
    (六)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
    医疗单位拒绝提供医疗过失受害人的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或者篡改、伪造、销毁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失。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你好,关于你说的医疗过失,首先关于它的涵义,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将医疗过失分为两种形式。对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过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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