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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性侵犯肖像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其他 2019-06-17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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