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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沧州市一公民,我是在去年5月4日与前任女友,在沧州市某婚纱影楼预定了一套婚纱,当时在导购员的催促下交了全款,并签订了“消费套系预定内容单”,当时注意力在自己的套系内容上了,导购员也没有说介绍其约束内容,后来与女友在去年5月20号分手了,当天我就找到该影楼要求退款,但导购员及店长说签订了订单就不能退,我仔细看了下上面有“声明事项”有一条“定金即经客户本人自愿缴交、不得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可转让他人凭单消费”。 请问这样的所谓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吗?? 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09-05-08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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