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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她平时就非常的忙,前一段时间她就去外地出差了,但是他出差的这两个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他听说需要交滞纳金,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他想咨询一下律师养老保险滞纳金怎么算?希望律师能够帮忙解答一下,非常的感谢

其他 2018-10-23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1、凡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2、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断保职工,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缴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凡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缴齐2007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收取欠缴2007年及以后年度两项保险费的滞纳金。3、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部门或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 你好!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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