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其他条款),而该项目所在地为县一级,现在对方在上一级(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我方可否提出拒绝接受仲裁?理由如下:1.合同没有明确指定仲裁结构,2.管辖权应该在县一级(不管该县是否具有仲裁结构),而不在市级仲裁结构。这样能否可行?恳请法律高手指点迷津,多多拜上!

仲裁 2011-09-15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约定不明确视为无仲裁条款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到县级法院诉讼。
  • 你好,首先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根据《仲裁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你们订立的合同条款来看市仲裁应该有管辖权。
  • 可以,如果项目在县级,应该在县级管辖,如果县级没有仲裁委,视为约定无效,应在县级法院起诉,你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鞍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