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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聘用制干部,在50周岁时单位叫我写申请被我拒绝,企业就以工人名义将我强退,今年我与企业到社保从新认定,社保说我是聘用制干部,但企业拿着08年签订劳动合同检验员六类岗是工人,社保就说企业说是工人我们就认定工人,我是在企业工作了近30年的质量检验员,一直在这岗位上工作,也没有收到解聘书,企业这种做法对吗?肯求律师为我解答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8-10-23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自制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 2、无论是单休还是双休,均无不可,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则为加班,加班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3、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你对单位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4、单位如果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5、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法的话,单位是否需要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6、你可以单位违法为由辞职,这样单位一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公司没给员工买社会保险,也没签劳动合同申诉到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注意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签到簿、经手的票据、胸签、同事会餐合影、工资条、证人证词等等等。
    同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们在这里工作不到一年的话,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或者其它经济补偿。
  •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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