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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横突L5骨折,面部7-8八公分车祸伤疤,未婚24岁女,不构成伤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车祸责任,我2分责任他8分,我行人过马路未走人行道,走的是隔离带路口,对方50多岁老头骑电动三轮车撞向按江苏南通交通事故鉴定未机动车三无证车辆,对方是否应该全责,未构成伤残对方拒绝支付精神损失费,改怎么处理,下个星期开庭二审,求律师帮忙

其他 2018-10-22 2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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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按下列项目计算赔偿: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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