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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买了个19.5万能拎包入住的单间,交房时,合同上的含在房款内的价值2.1万的家具没了。房款已付19万。找卖主讲理,她说,“余下5千不要了,清帐。”卖主的妈说,“房是我的,我女儿没有处置权,她和你签合同我不知道,我不同意把附属设施给你的合同条款。房款不退。”这属于诈骗还是违约?详情查看qq

刑事辩护 2011-09-15 22: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是违约。。。。。。。。。
  • 房主的女儿是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房主)如果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的愿望或利益时,则依法有权追认。当他认为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愿望或利益时,则依法有权拒绝或明确否认之。这是法律对被代理人(房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被代理人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中符合自已愿望或利益的部分,而拒绝追认同一行为中不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的部分,则必然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这种用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来满足被代理人利益的做法,显然违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是不能容许的。 另一方面,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部分追认,就在事实上授予了行为人代理权,从而行为人的身份转变为代理人。则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部分追认,其效力必须及于其余部分。   综上,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部分追认,其效力必须及于其余部分,即被代理人的追认是对全部无权代理行为内容的追认。 故要么该买卖合同被房主追认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房房主有效,19.5万元就包括家具;要么另一个结果就是房主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房主的女儿要返还购房款19.5万元并赔偿由于其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 该事件属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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