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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我是公司财务部的员工。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接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承包了一项工程。没想到第一笔工程就遇到了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我们想咨询一下要怎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其他 2018-10-26 18: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2、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3、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 你好! 有以下解决办法 1、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   3、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看完上面小编对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最直接的解决办法这个问题的解答。相信您对于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我们应该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暴力或者是其他手段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应该合理的维护合理合法的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 按合同上法院起诉解决。
  • 收集证据,起诉对方。
  • 按合同上法院起诉解决
  • 您好,对于怎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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