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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所建工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其他 2011-09-17 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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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没有竣工,不享有优先权。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没有竣工,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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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抵押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权的受偿,之后再是比例受偿
  •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没有竣工,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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