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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1年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定为寻衅滋事,然后交了取保金,也积极赔偿对方。这些年都再提及此事,而且此事之前,以后都没有打架的事情发生。可在2018年的9月20号又因此事被收监,现在已经提交检察院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够批捕的条件吗?真到了法院能判的刑期是怎样的?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1-08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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