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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甘肃**集团的一名职工,合同签订于1997年至2005年,2003年七月请假一个月,八月到单位销假公司领导说暂无岗位,这样从2003年九月至今没拿到一份工资,最近单位找我定期签到,不签解除劳动关系,请问给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11-09-16 17: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给你提供工作岗位,同样要支付你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法律保障;而细节更是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及合法权益,建议你在我律师主页详细留言或来电咨询,我将为你详细解答。
  • 你好,只要你跟单位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应该给你安排工作、购买社保、发放工资,即使单位真的没有岗位,那么最低的工资保障应该还是有的,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你可以找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进行详细咨询,我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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