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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青海省某县直属小学教师,因为学校应教育局文件要求在10月6.7号两天加班。我有事跟校长口头请假了,从6号请到11号共6天。我自认为正式考勤应该从8号算起,因为6号和7号是国家法定节日国庆节,但是学校从6号算起,共算了6天事假,要扣除我的绩效工资和另外一部分工资大约一千元。因为学校规定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五天扣除当月工资和其他工资。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8-11-20 06: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最好协商解决。
  • 关于工资扣除的问题,可参考如下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休病假和事假除了扣工资以外,还要补回当天的工作量的。2、劳动法规定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病假工资给劳动者的。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你好,最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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