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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系协议离婚,离婚前将夫妻共有房产处分,得房款50万元(购房人分期支付)。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该房产款项,由双方平分”,并办理了离婚证。事实上,该房当初购买时甲方父母支付了部分首付,当时约占房款的五分之一,但未留有证据。房产的处分过程由乙方一手操作,购房人根据乙方的指示,向甲方账号先后打入30万元,另20万元支付给乙方,当时甲乙双方均未有异议。时隔一年半后,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关于双方平分房款的约定,由甲方返还其5万元。现在想请教的问题是:1、甲乙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与之前达成并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一致,能否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协议,即应以实际履行为准。2、对于乙方的履行行为,并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存在,其本人是否有权撤销,或者说是翻悔。3、若不能达成调解的话,哪一方胜诉的可能大些。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1-09-17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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