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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借了两千元的网贷,但当时不知道是高利贷!我是经过中间人个人办理的,不是中介现在到期了,贷款方才告知是高利贷,催还蛮不讲理,当时中间人并未告知我还款期限,直到今天接到催还短信和电话才知道是要30天内还!所以一时没有准备,而且现在的确是没有能力偿还,我与借方协商缓限几天还,对方说根本不可能等你几天的!一定要我今天还上,刚才还问我什么时候能收到钱?我是走投无路了!家人,亲戚那里我借不到钱,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贷方延长还款日期或是分期?还有让他们不要一直电话骚扰其它人了!我当时留下的一个电话号码机主把我大駡一顿,说我是故意害他的!我跟贷方说去家里周转一下,但是我不必去了!回去我拿不到钱还会自取其辱!我是单身,独生子女,母亲去世,只剩下一个从小恨我不死的父亲!之前我住院的时候,求助于父亲,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拿!何况现在?我活在世上,从头到尾都只是一个笑话!我什么办法都没有!只有速死!我不怕坐牢,现在去也可以的!只要贷方不再骚扰我通讯录里面的人了!只有这一个要求,哪位律师可以帮我达到!就是死了我也万分感谢!

其他 2018-12-06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没有能力还款,不好解决,可以让接到骚扰的人报警处理。
  • 如果是没有能力还款,不好解决,可以让接到骚扰的人报警处理。
  • 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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