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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刑拘后,检举其被被害人所逼退款时被迫借高利贷,后因无钱还高利贷,就采用明借实骗的方法骗甲、乙等人的钱还高利贷,借高利贷的人涉嫌敲诈勒索。随后公安机关对借高利贷的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查属实。被告人称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现检察机关未指控被告人骗甲、乙等人的钱为诈骗金额。请问:被告人检举自己作为被害人被他人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立功?

刑事辩护 2009-05-09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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