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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进一家公司上班,现在是第四个月了,已过试用前三个月,可是公司说要辞退我,没有任何理由,就说我不适合,就叫我不要去上班了,为此我比较气愤,公司这样做违法吗?请问试用期三个月后被辞退合法吗?被解雇有补偿吗?

其他 2020-02-07 01:2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三个月被公司辞退,如果仍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你好,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实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你的这种情况被单位解雇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 试用期间也要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且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签订试用期的合同,到时单方面解除彼此存在过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工作不满一年,要赔偿一年的工资。因此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辞退员工的。
  • 可以要求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根据你的描述,单位这个理由辞退,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金。
  • 试用期三个月被公司辞退,如果仍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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