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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离开单位,该单位是国企。劳动仲裁,一审到北京高院,仲裁期间单位提交2008年后工资证明,在2015被社保与事实不符,2008年差额达到3万多/年,2012年向社保监察提交的工资明细,与税务不符,单位利用我的劳务报酬,发缴纳该月社保等,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谢谢,该单位拒绝提供任何我的工资明细,等,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函该单位也不承认,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仲裁 2018-11-04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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