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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离婚后,他和别人有了孩子,后面他又回头找我,让我给他机会原谅他,我一直在拒绝他,可是他就是各种理由,约我见面,因为有8年的感情,心软了就和他在一起,结果他让我怀孕了。要我把孩子生下来,他和那边的关系也不清不楚的。请问他这样的行为算犯法吗?可以去告他吗?

离婚 2018-11-30 1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 法定离婚理由: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 你好,感情纠纷最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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